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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说法:是房屋典當還是抵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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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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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4 18:01
標題:
律師说法:是房屋典當還是抵押借款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1日,张某因資金紧张,拿了自有的房產证向某典當行申請借债50万元,典當行在审查了房產证的真實性、评估了房產价值後决定借债给张某。
2012年5月12日,张某與典當行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内容為典當行借债50万元,张某将其自有的房屋出典,當期為6個月,典當交纳2万元的综合费,并扣留5万元的借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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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金,借债利息為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30%和张某协助典當行辦理房產抵押手续等相關權利义務。签订协议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记,典當行向张某發放了43万元的借债。當期内,典當行并没有盘踞张某的房屋,也没有将该房屋举辦其他操纵,當期届满後,张某没有能力還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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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便向法院起诉哀求确認该房屋上設立了典權,并作為權利人直接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權。
【律師说法】
“典當行的主张能否創建,關键在于本案究竟是房屋典當還是抵押借债?”浙江苏杭律師事務所律師俞家樂说,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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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打點辦法》大白了房屋可以作為典物操纵,但必须辦理抵押登记。在民法學事理上認為房屋典當是房主把房屋交付他人操纵、收益,收取他人的房屋租金来抵借資金,并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原价回赎的法律行為。典當關系中,出典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過時不赎房屋作為绝賣处理,承典人得到房屋所有權。而抵押借债是出借人将借债交付借债人,借债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不動產作為担保用以還款的法律行為。
在本案中,张某和典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本身是典當行借债50万元给张某,對房產没有作出相應的典价(房產市場价格的50%~60%)的评价,并且在签订合同後典當行也没有盘踞、操纵、收益该房屋,根柢就没有行使典權作為用益物權的特性。
典當行其實就是實施了借债43万元给张某,谋取借债利息,并辦理抵押登记以求還款保障的行為,本质上是一個抵押貸款合同,故典當行請求确認直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創建,但典當行可以诉請张某偿還43万元的借债,支出借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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