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2-12-27 17:21:08

异地租車後将車抵押借款 其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诈骗罪

2009年8月間,江某在龙海市碰到高某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車,高某奉告江某该車筹备出租。過了两個礼拜,江某在厦門市湖里區打德律風叫高某将轿車開到厦門,谎称其朋侪要租車。第二天,高某及車主康某從龙海市驾驶比亚迪轿車到厦門湖里區找到江某。經协商,江某称其朋侪承诺以每個月4000元的房錢租用该車,并劈面写租車协定给康某收执并付出首月房錢,後江某留車自用。車租用後才3天,江某即以该車向谢某典質告貸6万元,得款後窜匿,至2013年7月31日江某被抓获,比亚迪轿車經鉴订價值81510元。

不同

對江某组成何罪及统领权問题,存有三种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認為,江某欺骗康某轿車,加害的客體主如果康某的財富所有权,江某的举動组成欺骗罪;本案的犯恶行為地在厦門市湖里區,该案件應由早洩,厦門市湖里區查察院受理;

第二种定见認為,江某的举動不组成犯法,属民事經濟胶葛。江某向康某發出租車要约,後經协商,志愿告竣租車协定,并付出房錢,其举動受法令庇護。過後,江某将車典質告貸,拒不奉還轿車,康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江某奉還轿車;

第三种定见認為,江某的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龙海市及厦門市湖里區查察院均有统领权。江某在签定租車合同後,隐瞒原形,以付出部門房錢的方法欺骗康某轿車,後将車典質告貸,加害了康某對轿車的所有权,该轿車價值8万多元,数额庞大,其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本案犯恶行為地在厦門市湖里區,但江某及高某、康某均為龙海市人,是以,龙海市及厦門市湖里區查察院均有统领权。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来由以下:

起首,從客观上阐發,合同欺骗罪是從欺骗罪中分手出来的,是一种特别的欺骗罪。合同欺骗罪因此签定子虚的合同為作案手腕,而举動人底子不具有實行合同的現實能力,或举動人可以或许如约,但底子不想如约,而收受對方给付的財物等財富後窜匿等。本案江某向康某要约租車,其在租赁時虚構、隐瞒租車的真實用意,以朋侪要租車和付出首月房錢欺骗康某信赖,使康某與其签定协定并交付汽車,後江某行将汽車變相典質得款後窜匿,江某的举動合适合同欺骗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從主观上阐發,合同欺骗罪必需以不法占据為目標,在签定、實行合同進程中,欺骗對方當事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举動。江某隐瞒租赁用意,在签定协定付出首月房錢欺骗康某汽車後,行将車辆變相典質得款後得款窜匿,使當事人没法寻觅淡斑筆,其下降,江某并無任何現實如约举動,且不去踊跃缔造前提實行合同,其不法占据租赁財物的目標表露無疑。

第三,從客體上阐發,江某的举動不但给康某造成庞大丧失,加害康某的財富所有权,更首要的是粉碎了汽車租赁這一市場秩序。

第四,關于本案的统领权問题,我國《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划定“刑事案件由犯法地的人民法院统领。種植神器,若是由被告人栖身地的人民法院审訊更加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统领。”本案江某、康某的户籍、栖身地均為龙海市,是以,由龙海市司法構造受理更加适合。

本案經龙海市法院审理認為,被告人江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標,在签定、實行合同進程中,欺骗康某財物,数额庞大,其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惩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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