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經营范围的法律法规
(一)動產质押典當营業;(二)財富权力质押典當营業;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辖市的房地產或未获得商品房预售允许证的在建工程除外)典质典當营業;
(四)限额內绝當物品的變賣;
(五)判定评估及咨询辦事;
(六)商務部依法核准的其他典當营業。
第二十六条 典當行不得谋划以下营業:
(一)發熱薑貼,非绝當物品的贩賣和旧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典质营業;
(三)集資、吸取存款或變相吸取存款;
(四)發放信誉貸款;
(五)未做生意務部核准的其他营業。
第二十七条 典當行不得收當以下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或已被采纳其他顾美白牙粉,全辦法的財富;
(二)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束刀具,枪枝、弹藥,军、警用标记、制式打扮和器械;
(五)國度構造公牍、區塊鏈遊戲賺錢,印章及其辦理的財物;
(六)國度構造核發的除物权证书之外的证照及有用身份证件;
(七)當户没有所有权或未能依法获得处罚权的財富;
(八)法令、律例及國度有關划定制止畅通的天然資本或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条 典當行不得有以下举動:
(一)從贸易銀行之外的单元和小我告貸;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三)跨越划定限额從贸易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条治療痛風, 典當行收當國度统收、專营、專賣物品,须經有關部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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