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與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长沙县工商業联合會借款纠...
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與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借债纠缠案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长中經一初字第14号
原告长沙市銀剑典當行,地址长沙市八一块兒27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福,經理。
奉求代理人何亚伟,湖南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地址长沙县星沙镇星海商業城。
法定代表人刘德華,經理。
被告人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地址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邓新國,會长。
原告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诉被告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借债纠缠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辦了公開审理,原告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诉讼代理人何亚伟,被告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法定代表延時噴霧,人邓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經增粗增大壯陽藥,本院合法傳唤,無正當出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經院审判委員會谈判决定,小電鍋推薦,現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诉称:我典當行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分袂借给被告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115万元,40万元。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以长沙县星沙镇星海商業城共六栋面积為3089.82平方米的房產抵押并在长沙县房地產打點局辦理了抵押登记。同時约定借债為三個月,月利息和综合费為2%,借债到期後,被告拒不還款,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作為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羅東婚紗,的出資单位及主管部門,哀求其在出資及收取打點费的范围内承担連带偿付欠款的责任,哀求判令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归還找典當行借债155万元及利息3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實現全權的费用。減肥食物,
被告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和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未答辩。
本院經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與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将星海商業城典當人民幣115万元,當期三個月到期,本息及综合费计121.9万元雙眼皮手術,,到期不能付息,长沙市銀剑典當行有權处理抵押房屋還本付息。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減肥食品,,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又與长沙市銀剑典當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将星海商業城典當人民幣40万元,當期三個月,到期本息及综合费计424000元。协议签订後,长沙市銀剑典當行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供應借债115万元,并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向长沙县商業公司供應借债40万元,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以长沙县星沙镇星海商業城共六栋(房屋编号為:0601005—2,0601005—7,0601003—1,0601006—6,0601004—4,06台南外約,01009—1)共计面积為3089.82平方米的房產作抵押,并在长沙县房地產打點局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记,上述155万元借债到期後,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未归還借债本息,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向长沙市銀剑典當行出具承诺书:“本公司欠銀剑典當行借债本金155万元整,截止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利息30万信誉卡換現金,元整,合计185万元属實”。後因长沙市銀剑典當行催款未果,酿成纠缠。
另查明: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原名為长沙县工商联經濟斥地公司,創建于一九八八年六月,開辦单位為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性质属集團所有制。公司設立時注册資金為30万元,(其中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投資15万元,企業集資入股15万元)。後该公司注册資金变更為108万元。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未供應该會投入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注册資金15万元的充分有效证据。
以上事實有《协议书》、《承诺书》、付款凭证、工商登记材料、抵押登记材料及有關當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佐证,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长沙市銀剑典當行與被告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應為有效合同,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向长沙市銀剑典當行借债共计155万元未還属實,應由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承担偿還借债本金并支出占用資金利息的法律责任。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作為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的開辦单位,因未供應其投入15万元注册資金至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的充分有效证据故應認定长沙县工商業連系會向长沙县工商企業公司投入注册資金不到位,應在15万元注册資金的范围内向长沙市銀剑典當行承担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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